(一)职工工资
新中国成立前,手工作坊、商店职员的工资由资方自行确定,一般实行计件、计时工资,按月计发。学徒,每月给点月规钱,一般6元左右,满师后16元左右;帮工一般每月24元。公教人员的工资由政府发放,一般不能如期按标准发放,或将欠薪折合糙米发放。
新中国成立初,物价不稳,职工工资普遍以大米计算。各行业标准不一,手工业者月收入7斗(每斗7.5公斤)至1石(每石75公斤)5斗之间,商饮服务业月收入4~5斗之间。1950年,乡镇干部实行供给制,每人每月大米55公斤,实行粮贴制的每人每月45公斤。1951年,实行供给制的乡镇干部每人每天大米0.75公斤和1个“供给分”(折合人民币0.50元计发)其家属补助费每人每天大米0.125公斤。对私改造后,逐步过渡为“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新型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1952年7月起,统一以“工资分”计算工资,并开始评定工资级别,例:供销社职工徐春大月工资23元。1954年,供给制干部实行包干制,其中部分改为工资制,徐春大工资为每月28.5元。1955年7月起,实行包干制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工资标准分为30个等级。
1956年8月,政府开展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商业职工实行业务8级制,全年工资增长15%,徐春大的工资为每月35.5元。1959年,调整工资,重点解决少数老年职工工资偏低现象。1963年,企事业单位按40%的面升级;商业、粮食、供销社统一按新工资标准定级,徐春大的工资调至每月44.5元。1973年,供销社部分职工享受附加工资,每月2.20元。1977年,按工龄、表现增加工资,规定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资面不超过40%,升1级工资小于5元的按5元,大于7元的按7元执行。徐的工资调至每月51.30元。1979年,国家规定在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提高后给职工补贴,同时适当调整工资。徐的工作调至每月52.5元。供销社干部、职工17人,人均月工资44.44元。
1983年,职工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劳动成果挂钩,徐的工资增至每月60.50元。供销社干部、职工17人,人均月工资50.70元。1984年,县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单位的职工“停薪留职”,然后去从事工业或商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均有人离开原来岗位。是年始,集镇企事业单位发放洗理费(男每月1.5元,女每月2元),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元。1985年,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部分全民、集体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是年,发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仍为5元,四项补贴(物价、肉、粮、生活)每人每月8元,洗理费男2.5元,女3元,浮动工资6元。1986年,商业系统调整培训生生活补贴标准和定级待遇;城镇合同制工人,合同津贴改为工资性补贴。1990年,逐步调整工资结构,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中标准工资的比重。对1987年以来安排浮动升级的职工,可以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没有安排浮动升级的可以参照办理。是年,集镇供销社、学校机关等单位发给干部职工每月煤气补贴5~8元不等。1994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市属以上企业统一执行技能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最低为每月25元,最高为每月90元;工龄工资满一年增加1.5元,每年1月1日起调发。还规定:加班工资不低于150%,休息日加班为200%,国假日为300%,生活补贴人均每月50元。1995年,企业工资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一般在企业原技能工资标准基础上每月提高25元,对职工进行考核,合格者晋升一级工资。是年,供销社干部、职工19人,人均每月基本工资359.70元。1997年,企业技能工资起点标准在1995年起点(170元、175元、180元)基础上分别提高20元,综合补贴在1996年(100.50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30元。7月1日起执行,同时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类标准,即月最低工资280元。1998年,再次调整企业技能工资起点标准分别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每月20元,7月1日起执行。是年,供销社干部、职工16人,人均月工资421.11元。
新中国成立前,农民打工有长工、短工(帮衬)之分。长工一年工钱6~8石米,最高的把作师傅(技术把关师傅),一年10石米。放牛的儿童,全年吃住在主家,到年给1~2石米。短工在农忙时帮人家打工,工资不准,有时还有饭没工钿。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走自给自足的道路。1957年,农村走上合作化道路,农民干活逐步开始评工记分。1962年,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做工记分,年终结算分红,少的人家分几元,几十元,多的分三四百元;人多劳少的人家成透支户,即反欠集体钱,为此,生产队里将他们的口粮粜掉,然后让该户自己想法凑钱去买回来,这叫粜“周转粮”。
70年代起,公社、大队相继办起各种工厂,农民逐步走上亦工亦农之路,农闲时做工,农忙时务农,平时厂里发点补贴,年终报酬40%个人拿,60%转给大队。1981年,社、队办企业职工2484人,年终工资总额95.54万元,人均月工资32.05元。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社办企业工人的工资开始全部由个人拿。
1983年,乡、村办企业职工3411人,工资总额191万元,人均月工资46.66元。1991年,乡、村办企业职工5057人,工资总额859.39万元,人均月工资141.59元。1995年,坛丘大批量发展个体织机。条件差一点的农户2家合装1台;有条件的农户安装1~4台不等,甚至雇工办厂,成为个体老板;有的为乡、村办厂织加工绸;有的自产自销。是年,镇、村办企业职工6582人(含部分个体加工织机的工人),工资总额3560万元,人均月工资450.72元。1999年,镇、村办企业职工3775人(含个体加工织机的工人),工资总额3747万元,人均月工资827.15元。
表11–18 1978~1999年坛丘镇(乡 公社)部分年份镇、村办企业职工工资表
年份 |
年均 职工(人) |
其中 |
工资 总额(万元) |
其中 |
人均 工资(元) |
其中 |
|||
镇办(人) |
村办(人) |
镇办(万元) |
村办(万元) |
镇办(元) |
村办(元) |
||||
1978 |
1359 |
634 |
725 |
52.4 |
27.11 |
25.29 |
398.82 |
427.60 |
348.83 |
1979 |
1781 |
805 |
976 |
69.76 |
31.12 |
38.64 |
391.69 |
386.58 |
395.90 |
1980 |
2152 |
875 |
1277 |
90.17 |
39.39 |
50.78 |
419.01 |
450.17 |
397.65 |
1981 |
2484 |
975 |
1509 |
95.54 |
44.23 |
51.31 |
384.62 |
453.64 |
340.03 |
1982 |
2625 |
964 |
1661 |
146.76 |
52.2 |
94.56 |
559.09 |
541.49 |
569.30 |
1983 |
3411 |
1109 |
2302 |
191 |
57 |
134 |
559.95 |
513.98 |
582.10 |
1984 |
4986 |
1804 |
3182 |
270.69 |
94.33 |
176.36 |
542.90 |
522.89 |
554.24 |
1985 |
5642 |
2133 |
3509 |
327.54 |
120.83 |
206.71 |
580.54 |
566.48 |
589.09 |
1988 |
5533 |
2960 |
2573 |
632.06 |
320.39 |
311.67 |
1142.35 |
1082.40 |
1211.31 |
1989 |
4571 |
2314 |
2257 |
559.95 |
277.31 |
282.64 |
1225.01 |
1198.40 |
1252.28 |
1990 |
5012 |
2570 |
2442 |
829.34 |
435.34 |
394 |
1654.71 |
1693.93 |
1613.43 |
1991 |
5057 |
2557 |
2500 |
859.25 |
440.57 |
418.68 |
1699.13 |
1723.00 |
1674.72 |
1992 |
5188 |
2395 |
2793 |
1138.23 |
573.82 |
564.41 |
2193.97 |
2395.91 |
2020.80 |
1994 |
4641 |
1819 |
2822 |
2411.96 |
1065.02 |
1346.94 |
5197.07 |
5855 |
4773 |
1995 |
6582 |
1247 |
5335 |
3560 |
644 |
2916 |
5408.69 |
5164.39 |
5465.79 |
1996 |
5613 |
1006 |
4607 |
3583 |
587 |
2996 |
6383.40 |
5834.99 |
6503.15 |
1997 |
7105 |
1605 |
5500 |
3926 |
895 |
3031 |
5525.69 |
5576.32 |
5510.91 |
1998 |
4146 |
510 |
3636 |
3541 |
367 |
3174 |
8540.76 |
7196.08 |
8729.37 |
1999 |
3775 |
466 |
3309 |
3747 |
365 |
3382 |
9925.83 |
7832.62 |
10220.61 |
(一)退休
1958年2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首先施行。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可发退休工资。1973年1月,县属集体企业也试行退休制度。197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应该退休。还规定,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1人参加工作(俗称“顶替”)。
1983年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后照本人原标准工资发给。1983年9月,坛丘乡为农村干部第一次办理退休手续,共计58人,其中女2人,地下党员5人。定工干部工龄30年(含30年)以上,月退休工资30元,不满30年的,每年工龄扣1元;书记30年以上每月36元;误工干部10年以上(含10年),月工资20元;队长、地下党员,月工资12元;分别到乡、村办厂领取,以后形成农村干部退休制度。1984年,机关、集镇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享受洗理费、副食品补贴。1986年,发给退休工人退休补助费,根据工龄、原工资计算,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生活补贴每月调为17元。1988年1月1日起,每月每人另给生活补贴5元。1989年,增发离、退休人员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提高到50元。
199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即1979年1月1日至1993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满20年(含20年),1995年领养老金不满208.55元,先予以补足,再每月加50元,各项补贴增至75.5元。洗理费,男性调整为4元,从7月1日起执行。1996年度办理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1元,退职的增加21元,退养的增加17元。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含20年),基本养老金低于340.10元(综合补贴75.50元),可先补足;1996年前退职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14.20元(综合补贴75.50元)可先补到214.20元,此办法从7月1日起执行。1998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规定199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12元,退职的增加8元,退养的增加7元,从7月1日起执行。1999年,也从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节假日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年规定假期7天,工资照发。
1959年后,实行职工婚、丧假及女职工产假制度,假期工资照发。
1960年7月,中共吴江县委劳动工资部,贯彻上级关于劳逸结合的方针,各企业建立和健全工时和公休制度。
1962年,全县工业系统和机关事业单位一样,普遍实行8小时劳动和每星期公休1天的制度。
1982年,法律规定,女满20岁,男满22周岁结婚为法定婚姻。法定婚产假56天,如再推迟2年结婚为晚婚,晚婚者产假70天。
1989年,吴江县劳动局下发有关女职工劳保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计划生育做各种手术休息的时间有1~21天;初婚晚婚者,假期12天,晚生育者假期30天,工资照发,奖金不影响。女职工产假90天;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的检查费,生育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均有所在单位负担。哺乳期每天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每2年1次妇科病普查;流产的产妇,休假20~90天不等,视流产时怀孕时间定。
1994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发布,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此规定1994年3月1日起执行。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假期休息待遇给予法律保护,规定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给劳动者休假的,要给劳动者150%~300%的加班工资。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修改,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即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并规定,其他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另对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给假半天;对少数民族节及其他纪念日等作出放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