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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一)职工工资

新中国成立前,手工作坊、商店职员的工资由资方自行确定,一般实行计件、计时工资,按月计发。学徒,每月给点月规钱,一般6元左右,满师后16元左右;帮工一般每月24元。公教人员的工资由政府发放,一般不能如期按标准发放,或将欠薪折合糙米发放。

新中国成立初,物价不稳,职工工资普遍以大米计算。各行业标准不一,手工业者月收入7斗(每斗7.5公斤)至1石(每石75公斤)5斗之间,商饮服务业月收入4~5斗之间。1950年,乡镇干部实行供给制,每人每月大米55公斤,实行粮贴制的每人每月45公斤。1951年,实行供给制的乡镇干部每人每天大米0.75公斤和1个“供给分”(折合人民币0.50元计发)其家属补助费每人每天大米0.125公斤。对私改造后,逐步过渡为“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新型工资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和薪金制。19527月起,统一以“工资分”计算工资,并开始评定工资级别,例:供销社职工徐春大月工资23元。1954年,供给制干部实行包干制,其中部分改为工资制,徐春大工资为每月28.5元。19557月起,实行包干制的工作人员全部改为货币工资制,工资标准分为30个等级。

19568月,政府开展工资改革,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商业职工实行业务8级制,全年工资增长15%,徐春大的工资为每月35.5元。1959年,调整工资,重点解决少数老年职工工资偏低现象。1963年,企事业单位按40%的面升级;商业、粮食、供销社统一按新工资标准定级,徐春大的工资调至每月44.5元。1973年,供销社部分职工享受附加工资,每月2.20元。1977年,按工龄、表现增加工资,规定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调资面不超过40%,升1级工资小于5元的按5元,大于7元的按7元执行。徐的工资调至每月51.30元。1979年,国家规定在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提高后给职工补贴,同时适当调整工资。徐的工作调至每月52.5元。供销社干部、职工17人,人均月工资44.44元。

1983年,职工工资同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劳动成果挂钩,徐的工资增至每月60.50元。供销社干部、职工17人,人均月工资50.70元。1984年,县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下发后,有些单位的职工“停薪留职”,然后去从事工业或商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均有人离开原来岗位。是年始,集镇企事业单位发放洗理费(男每月1.5元,女每月2元),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5元。1985年,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制,即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部分全民、集体企业试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是年,发副食品补贴每人每月仍为5元,四项补贴(物价、肉、粮、生活)每人每月8元,洗理费男2.5元,女3元,浮动工资6元。1986年,商业系统调整培训生生活补贴标准和定级待遇;城镇合同制工人,合同津贴改为工资性补贴。1990年,逐步调整工资结构,适当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中标准工资的比重。对1987年以来安排浮动升级的职工,可以将平均一级浮动工资转为标准工资,没有安排浮动升级的可以参照办理。是年,集镇供销社、学校机关等单位发给干部职工每月煤气补贴5~8元不等。1994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市属以上企业统一执行技能工资。调整后的岗位工资最低为每月25元,最高为每月90元;工龄工资满一年增加1.5元,每年11日起调发。还规定:加班工资不低于150%,休息日加班为200%,国假日为300%,生活补贴人均每月50元。1995年,企业工资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一般在企业原技能工资标准基础上每月提高25元,对职工进行考核,合格者晋升一级工资。是年,供销社干部、职工19人,人均每月基本工资359.70元。1997年,企业技能工资起点标准在1995年起点(170元、175元、180元)基础上分别提高20元,综合补贴在1996年(100.50元)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30元。71日起执行,同时执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类标准,即月最低工资280元。1998年,再次调整企业技能工资起点标准分别在原有基础上再提高每月20元,71日起执行。是年,供销社干部、职工16人,人均月工资421.11元。

(二)农民工资

新中国成立前,农民打工有长工、短工(帮衬)之分。长工一年工钱6~8石米,最高的把作师傅(技术把关师傅),一年10石米。放牛的儿童,全年吃住在主家,到年给1~2石米。短工在农忙时帮人家打工,工资不准,有时还有饭没工钿。

新中国成立后,农民走自给自足的道路。1957年,农村走上合作化道路,农民干活逐步开始评工记分。1962年,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做工记分,年终结算分红,少的人家分几元,几十元,多的分三四百元;人多劳少的人家成透支户,即反欠集体钱,为此,生产队里将他们的口粮粜掉,然后让该户自己想法凑钱去买回来,这叫粜“周转粮”。

70年代起,公社、大队相继办起各种工厂,农民逐步走上亦工亦农之路,农闲时做工,农忙时务农,平时厂里发点补贴,年终报酬40%个人拿,60%转给大队。1981年,社、队办企业职工2484人,年终工资总额95.54万元,人均月工资32.05元。1982年.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社办企业工人的工资开始全部由个人拿。

1983年,乡、村办企业职工3411人,工资总额191万元,人均月工资46.66元。1991年,乡、村办企业职工5057人,工资总额859.39万元,人均月工资141.59元。1995年,坛丘大批量发展个体织机。条件差一点的农户2家合装1台;有条件的农户安装1~4台不等,甚至雇工办厂,成为个体老板;有的为乡、村办厂织加工绸;有的自产自销。是年,镇、村办企业职工6582人(含部分个体加工织机的工人),工资总额3560万元,人均月工资450.72元。1999年,镇、村办企业职工3775人(含个体加工织机的工人),工资总额3747万元,人均月工资827.15元。

1118  19781999年坛丘镇(乡 公社)部分年份镇、村办企业职工工资表

年份

年均

职工(人)

其中

工资

总额(万元)

其中

人均

工资(元)

其中

镇办(人)

村办(人)

镇办(万元)

村办(万元)

镇办(元)

村办(元)

1978

1359

634

725

52.4

27.11

25.29

398.82

427.60

348.83

1979

1781

805

976

69.76

31.12

38.64

391.69

386.58

395.90

1980

2152

875

1277

90.17

39.39

50.78

419.01

450.17

397.65

1981

2484

975

1509

95.54

44.23

51.31

384.62

453.64

340.03

1982

2625

964

1661

146.76

52.2

94.56

559.09

541.49

569.30

1983

3411

1109

2302

191

57

134

559.95

513.98

582.10

1984

4986

1804

3182

270.69

94.33

176.36

542.90

522.89

554.24

1985

5642

2133

3509

327.54

120.83

206.71

580.54

566.48

589.09

1988

5533

2960

2573

632.06

320.39

311.67

1142.35

1082.40

1211.31

1989

4571

2314

2257

559.95

277.31

282.64

1225.01

1198.40

1252.28

1990

5012

2570

2442

829.34

435.34

394

1654.71

1693.93

1613.43

1991

5057

2557

2500

859.25

440.57

418.68

1699.13

1723.00

1674.72

1992

5188

2395

2793

1138.23

573.82

564.41

2193.97

2395.91

2020.80

1994

4641

1819

2822

2411.96

1065.02

1346.94

5197.07

5855

4773

1995

6582

1247

5335

3560

644

2916

5408.69

5164.39

5465.79

1996

5613

1006

4607

3583

587

2996

6383.40

5834.99

6503.15

1997

7105

1605

5500

3926

895

3031

5525.69

5576.32

5510.91

1998

4146

510

3636

3541

367

3174

8540.76

7196.08

8729.37

1999

3775

466

3309

3747

365

3382

9925.83

7832.62

10220.61

 二、 福利

(一)退休

19582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首先施行。规定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在5年以上可发退休工资。19731月,县属集体企业也试行退休制度。1979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10年以上的应该退休。还规定,家居农村的退休、退职工人,应尽量回到农村安置,户口迁回农村的,也可以招收他们在农村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1人参加工作(俗称“顶替”)。

1983年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退休后照本人原标准工资发给。19839月,坛丘乡为农村干部第一次办理退休手续,共计58人,其中女2人,地下党员5人。定工干部工龄30年(含30年)以上,月退休工资30元,不满30年的,每年工龄扣1元;书记30年以上每月36元;误工干部10年以上(含10年),月工资20元;队长、地下党员,月工资12元;分别到乡、村办厂领取,以后形成农村干部退休制度。1984年,机关、集镇企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享受洗理费、副食品补贴。1986年,发给退休工人退休补助费,根据工龄、原工资计算,11日起开始执行,生活补贴每月调为17元。198811日起,每月每人另给生活补贴5元。1989年,增发离、退休人员退休费。最低保证数提高到50元。

1995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即197911日至1993年底前退休,连续工龄满20年(含20年),1995年领养老金不满208.55元,先予以补足,再每月加50元,各项补贴增至75.5元。洗理费,男性调整为4元,从71日起执行。1996年度办理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31元,退职的增加21元,退养的增加17元。退休人员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含20年),基本养老金低于340.10元(综合补贴75.50元),可先补足;1996年前退职的基本养老金低于214.20元(综合补贴75.50元)可先补到214.20元,此办法从71日起执行。1998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规定1998630日前退休的,每人每月增加12元,退职的增加8元,退养的增加7元,从71日起执行。1999年,也从7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节假日

19491223日,政务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全年规定假期7天,工资照发。

1959年后,实行职工婚、丧假及女职工产假制度,假期工资照发。

19607月,中共吴江县委劳动工资部,贯彻上级关于劳逸结合的方针,各企业建立和健全工时和公休制度。

1962年,全县工业系统和机关事业单位一样,普遍实行8小时劳动和每星期公休1天的制度。

1982年,法律规定,女满20岁,男满22周岁结婚为法定婚姻。法定婚产假56天,如再推迟2年结婚为晚婚,晚婚者产假70天。

1989年,吴江县劳动局下发有关女职工劳保办法的通知中规定,计划生育做各种手术休息的时间有1~21天;初婚晚婚者,假期12天,晚生育者假期30天,工资照发,奖金不影响。女职工产假90天;女职工怀孕期间在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的检查费,生育时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均有所在单位负担。哺乳期每天2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每21次妇科病普查;流产的产妇,休假20~90天不等,视流产时怀孕时间定。

1994124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发布,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4小时的工作制度。此规定199431日起执行。1995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假期休息待遇给予法律保护,规定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给劳动者休假的,要给劳动者150%300%的加班工资。1995325日,国务院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修改,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1999918日,国务院修订发布《全国年节即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劳动节放假3天(51日、2日、3日);国庆节放假3天(101日、2日、3日)。并规定,其他公民放假的假日,如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另对三八妇女节、五四青年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节给假半天;对少数民族节及其他纪念日等作出放假规定。